甲方(委托方):投资人
乙方(受托方):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突出表示,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电子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提示
1
、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或定期开放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乙方不对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电子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
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
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由于甲方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
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电子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便捷资金划付以及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
投资人(甲方):指依照乙方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目前仅指个人投资者。
3.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
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投资理财中心或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5.
基金认购:是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基金申购:是指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基金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乙方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
基金转托管: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9.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1. T
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2. T
+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3.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
开放日:是指为甲方办理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15.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是指国寿安保网上基金交易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国寿安保基金”手机APP或者“国寿安保基金”微信服务号。
16.
业务规则:是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
乙方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甲方应选择安全、适当的网页浏览器、电脑PC客户端、移动客户端等工具使用该等电子交易服务。
2.
本协议项下的电子交易服务乙方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带来的资金划付等银行费用可能由投资者承担。
3.
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
1)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申请;
2)
投资者个人资料修改;
3)
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基金交易撤单等申请;
4)
新增、变更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
增加或删除用于支付的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
6)
便捷资金划付服务: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后,委托乙方即时或按约定日期(非工作日顺延)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将认/申购资金从甲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内扣划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业务;
7)
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
8)
和电子交易有关的其它业务及乙方另行公告或通知增加的适用于电子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
、甲方使用便捷资金划付服务的行为即表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甲方的基金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即时或按约定日期(非工作日顺延)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银行发送相应扣款指令,并授权借记卡发卡行根据乙方指令扣划甲方借记卡账户中的相应款项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应按照乙方系统的相关规则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对使用便捷资金划付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
、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
、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甲方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
、甲方应确保在使用便捷资金划付业务时开通的借记卡为甲方本人的银行卡,确保使用该借记卡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
、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借记卡支付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甲方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借记卡账号、身份证件及证件号码等与借记卡或与甲方身份有关的一切信息。如甲方遗失借记卡、身份证件或相关信息的,甲方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和/或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或甲方授权人丢失借记卡、身份证件等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2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3
、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4
、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5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6
、甲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7
、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8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本业务用于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的目的。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委托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
、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签订指甲方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点击本协议下方的“我同意”字样,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
、电子交易的开通提示:
甲方可以在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上开通电子交易。
3
、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甲方使用便捷资金划付服务时,因甲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状态异常(如:挂失、冻结、锁定、销户等)、余额不足或扣款金额超过单笔或累计交易限额、安全产品限额等交易限额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5
、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6
、交易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密码与在乙方直销中心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为同一个密码。
甲方借记卡的支付密码与用于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密码无任何关系,需分别设置。
7
、委托提示:
甲方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8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当日基金申购、赎回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含)。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发行期间新发行基金的认购委托受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基金的发售公告。委托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除本协议第四条所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亦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
2
、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3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4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5
、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6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基金或甲方所持有基金的管理人。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7)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电子交易方式。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